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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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及通則條例 - SECT 71

時間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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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任何條例而言, 計算時間辦法如下─

   (a)  由發生任何事件起計, 或 由作出任何作為或 事情起計的 一段時日, 須當作不包括該事件發生的 當天, 或
        該作為、 該事情作出的 當天在 內;

   (b)  如一段期間的 最後一天是公眾假日或 烈風警告日或 黑色暴雨警告日, 該期間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
        烈風警告日或 黑色暴雨警告日的 一天在 內;

   (c)  凡作為或 程序經指示或 准許在 某日作出或 辦理, 而該日是公眾假日或 烈風警告日或 黑色暴雨警告日,
        則如該作為或 程序在 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 烈風 警告日或 黑色暴雨警告日的 一天作出或 辦理,
        即當為已依時作出或 辦理;

   (d)  凡作為或 程序經指示或 准許在 一段不超過6日的 時間內作出或 辦理, 則計算該段時間時, 公眾假日或
        烈風警告日或 黑色暴雨警告日不計在 內。 (由1983年第43號第2條修訂; 由1995年第68號第16條修訂)

(2) 在 本條中─

 “烈風警告日”(gale warning day) 指全日或 其中部分時間有烈風警告的 日子, 而“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具有《 司法程序 (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 (第62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黑色暴雨警告日”(black rainstorm warning
day) 指全日或 其中部分時間有黑色暴雨警告的 日子, 而“黑色暴雨警告”(blac k rainstorm warning)
指由天文台台長藉使用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 暴雨警告訊號而發出的 關於在 香港或 香港附近出現暴雨的 警告。
  (由1995年第68號第16條代替)

 “烈風警告日”(gale warning day)

 “烈風警告”(gale warning)

 “黑色暴雨警告日”(black rainstorm
warning day)

 “黑色暴雨警告”(black rainstorm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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