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61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 目的 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 在 於使其本人或 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 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 其他財產上的 獲益或 損失,
亦擴及屬 暫時性或 永久性的 任何該等獲益或 損失; 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 獲益, 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 獲益; 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 損失, 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 損失。 (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
       

 “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