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摧毀或損壞財產 (1)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 損壞屬於他人的 財產, 意圖摧毀或 損壞該財產或 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 損壞, 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 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 他人的 )─ (a) 意圖摧毀或 損壞任何財產或 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 損壞; 及 (b) 意圖藉摧毀或 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 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即屬犯罪。 (3) 用火摧毀或 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 須被控以縱火。 (由1972年第48號第3條增補)〔 比照 1971 c.48 s.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