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職業病類別 (Past version on 06/11/1999).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 項 | 職業病概述 |
行業、工業或生產程序的性質 |
為施行第32條而訂定的訂明期間 |
| A. 物理因素所致 | |||
| A1 | 因電磁輻射(輻射熱除外)或電離粒子引致皮膚或皮下組織或骨發炎、潰瘍或惡性疾病,或血質不調,或內障 | 任何涉及暴露於電磁輻射(輻射熱除外)或電離粒子中的職業。 | 10年。 |
| A2 | 熱內障 |
任何涉及經常或長期暴露於鎔融或熾熱物質發出的光線的職業。 | 3年。 |
| A3 | 氣壓病,包括減壓症、氣壓傷及骨壞死 |
任何涉及在受壓縮或稀疏空氣或其他氣體或混合氣體下工作的職業。 | 1年;如患關節炎,則為5年。 |
| A4 | 因重複動作引致手或前臂痙孿 |
任何涉及長期用手書寫、打字或需手指、手或臂作重複動作的職業。 | 1年。 |
| A5 | 手皮下蜂窩織炎(手瘍) |
所涉及的體力勞動導致手受嚴重或長期的磨擦或壓力的任何職業。 | 1年。 |
| A6 | 因膝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而引起膝或周圍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窩織炎(膝瘍) | 所涉及的體力勞動導致膝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的任何職業。 | 1年。 |
| A7 | 因手肘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而引起手肘或周圍部分患粘液囊炎或皮下蜂窩織炎(肘瘍) | 所涉及的體力勞動導致手肘或周圍部分受嚴重或長期的外來磨擦或壓力的任何職業。 | 1年。 |
| A8 | 手或前臂(包括手肘)的腱或相關腱鞘的外傷性炎症 (由1999年第146號法律公告修訂) |
任何涉及體力勞動、或手或手腕頻常活動或反覆動作的職業。 | 1年。 |
| A9 | 腕管綜合症 | 任何涉及重複使用內部部件震動的手提有動力供應的工具而使用該等工具會將震動傳送至手部的職業,但涉及使用純粹手動的工具的職業除外。 | 1年。 (由1999年第146號法律公告增補) |
| B. 生物因素所致 | |||
| B1 | 炭疽 |
任何涉及接觸患炭疽的動物或處理(包括起卸或運送)動物產品或殘留物的職業。 | 1個月。 |
| B2 | 馬鼻疽 |
任何涉及接觸馬科動物或其屍體的職業。 | 1個月。 |
| B3 | 受鉤端螺旋體傳染 | 任何涉及下列情況的職業─ | 3個月。 |
(b) 在狗房工作,或照料或處理狗隻; (c) 接觸牛科動物或牛肉產品,或豬隻或豬肉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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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4 | 因吸入發霉乾草或其他發霉蔬菜產品的塵埃引致肺病,其症狀與病癥歸因於支氣管肺系統邊緣部分的反應以致影響氣體交換(農夫肺) | 任何因下列的受僱工作而涉及暴露於發霉乾草或其他發霉蔬菜產品的塵埃中的職業─
(b) 起卸或處理貯存中的上述乾草或其他蔬菜產品;或 (c) 處理蔗渣。 |
1年。 |
| B5 | 受布魯氏菌屬生物傳染 | 任何涉及接觸下列物體的職業─
(b) 布魯氏菌的實驗樣本或疫苗,或含有布魯氏菌的實驗樣本或疫苗。 |
1年。 |
| B6 | 結核病 | 任何因下列的受僱工作而涉及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結核病病源的職業─
(b) 照料因身體或精神虛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結核病患者; (c) 以研究工作者身分進行與結核病有關的研究工作; (d) 以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或驗屍工作人員身分工作,而其職業涉及使用屬傳染結核病病源的物料的工作,或從事附帶於該等受僱工作的職業。 |
6個月。 |
| B7 | 非經腸道而患上的病毒性肝炎 | 任何涉及接觸下列物體的職業─
(b) 病毒性肝炎的病源。 |
6個月。 |
| B8 | 豬型鏈球菌傳染病 | 任何涉及接觸受豬型鏈球菌傳染的豬隻,或受如此傳染的豬隻的屍體、產品或殘留物的職業。 | 1個月。 |
| B9 | 飼鳥病/鸚鵡熱 | 任何涉及接觸受鸚鵡熱/飼鳥病傳染的鳥類、其遺體或未經處理的產品的職業。 | 1個月。 |
| B10 | 退伍軍人病 | 任何涉及修理、保養或整理─
(b) 熱水處理系統,的職業。 |
1個月 (由1999年第146號法律公告增補) |
| B11 |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 任何涉及因為受僱從事以下工作以致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源的職業— (由2005年第1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照料因身體或精神虛弱而致令需要照料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 (c) 識別、探查、追查、隔離、扣留、監督或監察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患者; (d) 從事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有關連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從事該項研究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或 (e) 擔任實驗室工作人員、病理學家、驗屍工作人員或殯殮服務工作人員,而該項工作涉及處理屬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病源的任何人體或其他物料,或從事該項處理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 |
1個月。 (由2004年第213號法律公告增補) |
| B12 | 甲型禽流感 | 任何涉及因為受僱從事以下工作以致緊密並經常接觸一處或多於一處甲型禽流感病源的職業— (由2005年第1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從事與甲型禽流感有關連的研究工作的研究工作者,或從事該項研究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或 (c) 從事處理屬甲型禽流感病源的物料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或從事該項處理工作方面的附帶服務。 |
14天。 (由2004年第213號法律公告增補) |
| C. 化學因素所致 | |||
| C1 | 鉛或鉛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鉛、鉛化合物或含鉛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2年;如患腎炎,則為4年。 |
| C2 | 錳或錳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錳、錳化合物或含錳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2年。 |
| C3 | 磷或磷無機化合物中毒,或因磷有機化合物的抗膽素酯酶作用或假抗膽素酯酶作用而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磷、磷化合物或含磷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3年。 |
| C4 | 砷或砷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砷化合物或含砷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5 | 汞或汞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汞、汞化合物或含汞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2年。 |
| C6 | 二硫化炭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二硫化炭、二硫化炭化合物或含二硫化炭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7 | 苯或苯同系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苯、苯化合物或含苯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8 | 苯或苯同系物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中毒,或硝基氯苯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苯的硝基、氨基或氯基衍生物、或硝基氯苯的職業,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如患腫瘤;則為10年。 |
| C9 | 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中毒,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中毒,或上述各物質的鹽類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二硝基苯酚或其同系物或二硝基苯酚的取代化合物、或上述物質的鹽類的職業,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0 | 脂肪系碳氫化合物的鹵素衍生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脂肪系碳氫化合物的鹵素衍生物,或暴露於此等物質的煙霧或含此等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1 | 二氧化二乙烯(二噁烷)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二氧化二乙烯(二噁烷),或暴露於此等物質的煙霧或含此等物質的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2 | 氯化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氯化,或暴露於氯化的煙霧或含氯化的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3 | 氮氧化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氮氧化物,或暴露於氮氧化物的煙霧或含氮氧化物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4 | 鈹或鈹化合物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鈹、鈹化合物或含鈹物質,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的煙霧、塵埃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C15 | 鎘中毒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鎘,或暴露於鎘塵埃或煙霧中的職業。 | 1年。 |
| C16 | 眼角膜營養障礙(包括角膜表面潰瘍)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焦油、松脂、瀝青、礦物油(包括石臘)、煙灰,或任何此等物質的化合物產品(包括醌或、氫醌)或殘留物,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年。 |
| C17 | 上皮膚癌初期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焦油、松脂、瀝青、礦物油(包括石臘)、煙灰,或任何此等物質的化合物、產品或殘留物,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0年。 |
| C18 | 鉻潰瘍,包括鼻中隔穿破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鉻酸,或銨、鉀、鈉或鋅的各酸鹽或中鉻酸鹽,或含上述任何物質的製劑或溶液的職業。 | 1年。 |
| C19 | 泌尿道(腎盂、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原發性上皮瘤,包括乳頭狀瘤、原位癌及侵入癌 | 任何涉及生產、使用或處理α-胺、β-胺或亞甲基-雙一、二-氯苯胺,或含有至少一個硝基或伯胺基或至少一個硝基或伯胺基(聯苯胺)的二苯,及任何由鹵化甲基或甲氧基取代的環的上述物質,與任何上述物質的鹽,以及生產金胺與品紅的職業。 | 20年。 |
| C20 | 多發性外周神經炎 | 任何涉及生產、使用或處理或暴露於各種自然狀態的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或含有正己烷或甲基正丁基甲酮的製劑或溶液的職業。 | 1年。 |
| C21 | 局部皮膚瘤、乳頭狀或角化性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砷、焦油、松脂、瀝青、礦物油(包括石臘)、煙灰,或任何此等物質的化合物、產品或殘留物,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0年。 |
| C22 | 職業性白斑病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對特丁基苯酚、對特丁基苯二酚、對戊基苯酚、對苯二酚或一苯甲基對苯二酚或對苯二酚一丁基醚,或暴露於上述任何物質中的職業。 | 1年。 |
| D. 其他因素所致 | |||
| D1 | 因塵埃、液體或蒸氣引致皮膚發炎或潰瘍(包括氯痤瘡但不包括鉻潰瘍) | 任何涉及暴露於足以剌激皮膚的塵埃、液體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D2 | 因塵埃、液體或蒸氣引致上呼吸道或口腔的粘膜發炎或潰瘍 | 任何涉及暴露於塵埃、液體或蒸氣中的職業。 | 1年。 |
| D3 | 鼻腔或相關氣竇的癌癥(鼻癌) | 任何涉及製造或修理木製成品或製造或修補全部或部分以皮革或纖維板製成的鞋類或鞋配件的職業。 | 10年。 |
| D4 | 棉屑沉着病 | 任何涉及暴露於原棉屑的職業。 | 1年。 |
| D5 | 職業性哮喘病 | 任何涉及使用或處理可刺激或敏化呼吸系統的下述任何一種物質或暴露於下述任何一種物質中的職業─
(b) 鉑化合物; (c) 因製造、運送或使用以鄰苯二甲酸酐、偏苯三酸酐或三乙烯四胺為主要成分的硬化劑(包括環氧樹脂硬化劑)所引起的煙霧或塵埃; (d) 因使用松脂作為助焊劑所引起的煙霧; (e) 甲醛; (f) 蛋白酶; (g) 作研究或教育用途或在實驗室使用的動物或昆蟲; (h) 因大麥、燕麥、黑麥、小麥或玉米的播種、栽植、收割、弄乾、處理、磨粉、運送或貯存,或因上述穀物製成的穀粉或粉末的運送或貯存所引起的塵埃。 (i) 何其他在工作期間吸入的敏化物質。 (由1999年第146號法律公告增補) |
1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