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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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條例 - SECT 9
對於藉醫療懷孕或出生的個案中的有關子女﹐“母親”一詞的意義
第Ⅴ部
藉醫療懷孕或 出生的 個案中有關 子女的 父母身分如何斷定
(1) 任何正在 或 曾經懷有子女的 女子, 若是因胚胎或 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 , 則除她以外,
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 母親。
(2)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 子女, 則在 此程度上, 第(1)款對其並不適用。
(3) 不論該女子在 胚胎或 精子和卵子放置於其體內時是否身在 香港, 第(1)款一概適用。
(1993年制定) 〔 比照 1990 c.37 s.27 U.K.〕
(1) 任何正在 或 曾經懷有子女的 女子, 若是因胚胎或 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 , 則除她以外,
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 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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