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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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10
學徒訓練合約約束力的範圍
(1) 在 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上作為立約人的 僱主, 須受該合約約束, 直至以下情況出現為止, 而以最早出現者為準─
(a) 有關的 學徒訓練期屆滿;
(b) 該合約根據第24或 25條而轉讓予另一僱主; 或
(c) 該合約根據第30條終止。
(2) 在 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上作為立約人的 學徒, 須受該合約約束, 直至以下情況出現為止, 而以最早出現者為準─
(a) 有關的 學徒訓練期屆滿, 不論該學徒在 期內是否已經成年; 或 (由1990年第32號第14條修訂)
(b) 該合約根據第30條終止。
(3) 在 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上作為立約人的 監護人, 須受該合約約束, 直至以下情況出現為止, 而以最早出現者為準─
(a) 有關學徒已經成年; (由1990年第32號第14條修訂)
(b) 有關的 學徒訓練期屆滿; 或
(c) 該合約根據第30條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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