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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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11
不得要求或接受額外費用
(1) 僱主不得自行或 經由代理人而直接、 間接、 或 以任何藉口或 方法─
(a) 要求任何人或 許可任何人支付或 供給額外費用、 費用、 禮物、 報酬、 獎金、 或 佣金; 或
(b) 向任何人索取或 接受任何人的 額外費用、 費用、 禮物、 報酬、 獎金、 或 佣金,
不論該等額外費用等是否金錢、 有任何價值的 保證品、 任何類別的 其他財產、 或 任何類別的 財產權益, 以─
(i) 與該人或 任何其他人訂立任何指定行業的 學徒訓練合約;
(ii) 同意將一份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加以更改、 轉讓或 終止; 或
(iii) 根據第17條將一份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2) 僱主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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