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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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13

規定僱主提供足夠訓練的權力

第Ⅳ部

學徒的 訓練事宜

(1) 如在 任何時候, 專員或 任何督察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僱主為註冊學徒所提供的 訓練在 某方面並不足夠, 則專員或
該督察可以面交送達方式或 掛號郵遞 方式將通知書送達該僱主, 規定他─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a)  採取通知書內所指明的 步驟令訓練變得足夠; 及

   (b)  在 通知書所指明的 時間內採取上述步驟。

(2) 任何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根據第(1)款送達的 通知書辦理,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0,
並自定罪翌日起, 可於繼續犯罪期 間, 按日罰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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