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15
新的學徒訓練合約須強制註冊
第Ⅴ部
學徒訓練合約的 註冊
(1) 符合第6(1)(a)條的 規定而訂立的 每份學徒訓練合約, 須在 簽立後14天內(或 專員批准的 較後時間內),
由僱主送交專員, 以根據本條例 予以註冊, 而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專員須將此等合約全部註冊。
(2) 專員如信納以下事項, 可拒絕將根據第(1)款送交的 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a) 有關學徒在 開始受僱為學徒之日, 並未年滿14歲;
(b) 有關學徒根據第31條已被取消訂立學徒訓練合約的 資格;
(c) 該合約並未就有關的 指定行業的 充足訓練作規定;
(d) 有關學徒未經證實體格上適宜擔任該合約所述的 受僱工作;
(e) 有關學徒並未達到最低教育程度, 而該程度已經訂明為該學徒受僱於該指定行業並接受學徒訓練的 先決條件;
(f) 僱主並未僱用足夠數目的 人員提供訓練, 此等人員須在 有關的 指定行業上有足夠的 熟練程度, 並能提供充分的
訓練, 使有關學徒能夠學習該種行業 的 技能及操作, 達到專員就該行業所指明的 合理精練程度;
(g) 在 有關僱主為其僱員所訂的 通常工作時間內, 該僱主並無足夠的 機器、
設備及物料使有關學徒能夠學習專員就該指定行業而指明的 技能及操作;
(h) 有關學徒須接受的 學徒訓練期, 與其從事的 指定行業的 指明學徒訓練期不同, 但第23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i) 有關學徒在 任何其他學徒訓練合約下負有義務;
(j) 未有人將該合約向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讀出及加以解釋, 而該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並不清楚明白該合約;
(k) 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並非自由同意訂立該合約;
(l) 該合約違反本條例;
(m) 該合約的 條款及條件整體而言並非對該學徒有益。
(3) 專員如根據第(2)款拒絕將一份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須立即將此項拒絕以書面通知該合約的 各立約人, 並說明拒絕的
理由, 而該合約自該通知書 所指明的 日期起不再生效。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