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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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15

新的學徒訓練合約須強制註冊

第Ⅴ部

學徒訓練合約的 註冊

(1) 符合第6(1)(a)條的 規定而訂立的 每份學徒訓練合約, 須在 簽立後14天內(或 專員批准的 較後時間內),
由僱主送交專員, 以根據本條例 予以註冊, 而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專員須將此等合約全部註冊。

(2) 專員如信納以下事項, 可拒絕將根據第(1)款送交的 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a)  有關學徒在 開始受僱為學徒之日, 並未年滿14歲;

   (b)  有關學徒根據第31條已被取消訂立學徒訓練合約的 資格;

   (c)  該合約並未就有關的 指定行業的 充足訓練作規定;

   (d)  有關學徒未經證實體格上適宜擔任該合約所述的 受僱工作;

   (e)  有關學徒並未達到最低教育程度, 而該程度已經訂明為該學徒受僱於該指定行業並接受學徒訓練的 先決條件;

   (f)  僱主並未僱用足夠數目的 人員提供訓練, 此等人員須在 有關的 指定行業上有足夠的 熟練程度, 並能提供充分的
        訓練, 使有關學徒能夠學習該種行業 的 技能及操作, 達到專員就該行業所指明的 合理精練程度;

   (g)  在 有關僱主為其僱員所訂的 通常工作時間內, 該僱主並無足夠的 機器、
        設備及物料使有關學徒能夠學習專員就該指定行業而指明的 技能及操作;

   (h)  有關學徒須接受的 學徒訓練期, 與其從事的 指定行業的 指明學徒訓練期不同, 但第23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i)  有關學徒在 任何其他學徒訓練合約下負有義務;

   (j)  未有人將該合約向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讀出及加以解釋, 而該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並不清楚明白該合約;

   (k)  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並非自由同意訂立該合約;

   (l)  該合約違反本條例;

   (m)  該合約的 條款及條件整體而言並非對該學徒有益。

(3) 專員如根據第(2)款拒絕將一份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須立即將此項拒絕以書面通知該合約的 各立約人, 並說明拒絕的
理由, 而該合約自該通知書 所指明的 日期起不再生效。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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