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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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17

自願將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1) 任何學徒訓練合約如無須根據第15(1)或 16(1)條註冊, 但如該合約的 格式與第8條所規定者相似, 則訂立該合約的
僱主, 可在 任何時間 將該合約送交專員, 以根據本條例註冊, 而專員在 符合第(2)及(3)款的 規定下,
可將該合約註冊。 (由1980年第43號第3條代替)

(2) 專員根據第(1)款將任何學徒訓練合約註冊前, 可規定立約人對該合約作任何必須的 更改, 使其符合第8(1)條的 規定,
如各立約人同意作如 此更改, 此等更改即成為該合約的 一部分, 並須由專員及各立約人簽署。

(3) 專員如信納以下事項, 可拒絕將根據第(1)款送交的 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a)  該合約所關乎的 行業或 職業並不適宜或 不需要有學徒訓練;

   (b)  該合約如是就某指定行業而訂立者, 專員會以第15(2)條所指明的 理由而拒絕將該合約註冊。

(4) 專員如根據第(3)款拒絕將一份學徒訓練合約註冊, 須立即將此項拒絕以書面通知該合約的 各立約人, 並說明拒絕的
理由。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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