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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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4號第3條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registered
contract of apprenticeship) 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的 學徒訓練合約, 而“註冊學徒”
(registered apprentice) 則指作為此等合約立約人的 學徒; (由1982年第13號第2條修訂)
“工業院校”(technical institution)
指香港理工大學、 香港城市大學、 職業訓練局根據《 職業訓練局條例》 (第1130章)經辦的 任何科 技學院或 工業學院、
或 獲得專員認可的 任何院校而其提供的 工業教育科目是與指定行業有適當關聯者; (由1982年第13號第2條代替。
由1991年第34號 第2條修訂; 由1994年第100號第2條修訂)
“上課令”(attendance order) 指根據第14條發出的 上課令,
規定一名註冊學徒修讀一項訓練課程;
“立約人”(party) 就學徒訓練合約而言, 指根據第9條訂立合約的 立約人;
“更改文件”(variation document) 指第21條所提述的 用以更改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的 文件;
“青年”(young person)
指年滿14歲但未滿19歲的 人, 或 由行政長官根據第44條決定的 其他歲數的 人; (由2000年第54號第3條修 訂)
“指定行業”(designated trade) 指根據第45條指明為指定行業的 行業或 職業;
“處長”(Commissioner) 指勞工處處長;
“專員”(Director) 指行政長官根據第33(1)條委任為學徒事務專員的 人士; (由1991年第34號第2條代替。 由2000年第54號第3條修
訂)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指專員根據本條例保存的 學徒訓練合約紀錄冊; (由1982年第13號第2條修訂)
“結業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指根據第28條發出的 學徒訓練結業證書;
“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第33條獲委任為督察的 人;
“僱主”(employer) 指─
(a) 從事一種行業、 職業、 或 業務而又僱用其他人作為僱員的 人; 及
(b) 獲得上述的 人妥為授權的 代理人、 經理人、 或 代理商;
“監護人”(guardian) 就未成年學徒而言,
指根據第9條成為學徒訓練合約立約人而作為該學徒的 監護人者;
“學徒”(apprentice) 指同意學習一種行業或 職業的
技能而訂立學徒訓練合約的 立約人;
“學徒訓練合約”(contract of apprenticeship) 指一名僱主與一名學徒所訂立的
協議, 根據此協議, 主同意教授一種行業或 職業的 技 能, 而學徒則同意學習該行業或 職業的 技能。
“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registered contract of apprenticeship)
“工業院校”(technical institution)
“上課令”(attendance order)
“立約人”(party)
“更改文件”(variation document)
“青年”(young person)
“指定行業”(designated trade)
“處長”(Commissioner)
“專員”(Director)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結業證書”(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督察”(inspector)
“僱主”(employer)
“監護人”(guardian)
“學徒”(apprentice)
“學徒訓練合約”(contract of apprentice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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