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更改文件須強制註冊 (1) 有關僱主必須在 更改文件簽立後14天內(或 專員批准的 較後時間內), 將該文件送交專員, 以根據本條例註冊, 而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專 員須將此等更改文件全部註冊。 (2) 專員如信納以下事項, 可拒絕將根據第(1)款送交的 更改文件註冊─ (a) 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並非自由同 意作該等更改; (b) 此等更改違反本條例; 或 (c) 此等更改並非對該學徒有益。 (3) 專員如根據第(2)款拒絕將一份更改文件註冊, 須立即將此項拒絕以書面通知該合約的 各立約人, 並說明拒絕的 理由。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