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如獲特殊資格﹐學徒訓練期可縮減 (1) 任何人在 訂立某指定行業的 學徒訓練合約前, 如已獲取某項特殊資格, 而此項資格是專員為施行本條而就該指定行業指明者, 則專員可將該指定行 業的 指明學徒最低訓練期縮減, 但縮減期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2) 專員如根據第(1)款將學徒訓練期縮減, 他須─ (a) 在 註冊紀錄冊內及在 任何已交給他的 學徒訓練合約副本上, 加上一項有關縮減訓練期的 備註; 及 (b) 以書面通知有關合約的 各立約人, 說明縮減訓練的 時間及縮減的 理由。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