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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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26

僱主死亡所引起的後果

(1) 任何註冊學徒的 僱主如死亡, 但該學徒受僱的 行業或 職業的 有關業務, 仍由死者的 遺產代理人繼續經營,
則該僱主作為立約人之一的 學徒訓練合 約, 不得因其死亡而終止。 該遺產代理人即成為新僱主, 並受該合約約束,
猶如是代替該名已故僱主而成為該合約的 立約人一樣。

(2) 任何學徒訓練合約如根據第(1)款而對任何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 該遺產代理人須在 有關僱主死亡後30天內,
將該僱主已死亡事及其死亡日期 以書面通知專員。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3) 專員在 收到根據第(2)款作出的 通知後, 須在 註冊紀錄冊內註明─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a)  一項有關該僱主已死亡及其死亡日期的 備註; 及

   (b)  該遺產代理人的 姓名。

(4) 專員如根據第(3)款將任何遺產代理人的 姓名註冊, 須以書面將此項註冊事宜通知─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a)  該遺產代理人; 及

   (b)  有關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的 話)。

(5) 任何遺產代理人違反第(2)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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