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28
學徒訓練的完結
第Ⅶ部
學徒訓練的 完結或 終止
(1) 僱主須在 以下兩類學徒的 學徒訓練期屆滿後14天內(或 專員批准的 較後時間內),
按指明格式填妥一份學徒結業證書送交專員, 該兩類學徒為─
(a) 註冊學徒; 或
(b) 根據第18(2)條的 規定, 其學徒訓練合約獲得豁免的 學徒。
(2) 專員在 收到一份根據第(1)款交來的 結業證書後, 如信納有關學徒已按照其學徒訓練合約圓滿地完成學徒訓練,
即須─
(a) 在 該結業證書上加簽, 並交予該學徒; 及
(b) 如有關學徒是註冊學徒, 專員即須在 註冊紀錄冊內註明其學徒訓練已經完結。
(3) 僱主不遵守第(1)款的 規定辦理,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2000。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