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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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28

學徒訓練的完結

第Ⅶ部

學徒訓練的 完結或 終止

(1) 僱主須在 以下兩類學徒的 學徒訓練期屆滿後14天內(或 專員批准的 較後時間內),
按指明格式填妥一份學徒結業證書送交專員, 該兩類學徒為─

   (a)  註冊學徒; 或

   (b)  根據第18(2)條的 規定, 其學徒訓練合約獲得豁免的 學徒。

(2) 專員在 收到一份根據第(1)款交來的 結業證書後, 如信納有關學徒已按照其學徒訓練合約圓滿地完成學徒訓練,
即須─

   (a)  在 該結業證書上加簽, 並交予該學徒; 及

   (b)  如有關學徒是註冊學徒, 專員即須在 註冊紀錄冊內註明其學徒訓練已經完結。

(3) 僱主不遵守第(1)款的 規定辦理,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2000。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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