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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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31
因行為不檢等而終止學徒訓練合約的後果
(1) 凡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因以下理由而終止─
(a) 以有關學徒行為不檢為理由而根據第30(1)(b)條終止合約; 或
(b) 以有關學徒觸犯或 不履行學徒訓練合約的 規定為理由而終止合約, 則該曾作學徒者在 合約終止日期起計2年內,
其下述資格會被取消─
(i) 訂立任何指定行業的 學徒訓練合約, 或 就該學徒被取消資格前曾註冊服務的 行業而訂立學徒訓練合約; 或
(由1980年第43號第5條修 訂)
(ii) 前往工業院校就讀訓練課程, 而該項課程是專員在 原有的 上課令所指明者。 (由1980年第43號第5條代替)
(2) 專員須將根據本條取消某學徒資格事宜, 以書面通知該學徒在 被取消資格前仍在 就讀的 工業院校,
又可將學徒被取消資格的 通知書副本, 送交其他 亦有提供該項與取消資格有關的 課程的 工業院校。
(由1980年第43號第5條增補)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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