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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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32

就終止僱用學徒事作出通知

(1) 凡任何註冊學徒停止受僱, 而原因既非該學徒已根據第28條完成學徒訓練, 亦非其學徒訓練合約已根據第30條終止,
則有關僱主須在 該學徒停 止受僱後14天內, 就該學徒向專員送交指明格式的 通知書。

(2) 專員在 收到一份根據第(1)款交來的 通知書後, 即須在 註冊紀錄冊內註明有關學徒已停止受僱。

(3) 僱主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0。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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