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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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35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專員及督察為施行本條例, 可─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a)  不論日夜, 進入、 視察及檢查其已知或 有合理因由相信內有學徒或 青年受僱的 處所或 地方;

   (b)  在 上述情況下, 攜同他合理地需要的 人士以協助他;

   (c)  規定任何人出示與任何學徒或 青年的 僱用有關的 紀錄、 申報表、 報告或 其他文件, 以供視察,
        並可為此等文件製備副本;

   (d)  為確定本條例的 各項規定是否獲得遵守而作出所需的 檢查及查詢, 亦可檢取任何看似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證據的
        物品;

   (e)  向其在 根據本條例有權進入的 處所或 地方發現的 人, 就本條例有關事項提出查問,
        及規定此等人答覆與該等事項有關的 問題及對所作答覆的 真實性 作出法定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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