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35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專員及督察為施行本條例, 可─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a) 不論日夜, 進入、 視察及檢查其已知或 有合理因由相信內有學徒或 青年受僱的 處所或 地方;
(b) 在 上述情況下, 攜同他合理地需要的 人士以協助他;
(c) 規定任何人出示與任何學徒或 青年的 僱用有關的 紀錄、 申報表、 報告或 其他文件, 以供視察,
並可為此等文件製備副本;
(d) 為確定本條例的 各項規定是否獲得遵守而作出所需的 檢查及查詢, 亦可檢取任何看似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證據的
物品;
(e) 向其在 根據本條例有權進入的 處所或 地方發現的 人, 就本條例有關事項提出查問,
及規定此等人答覆與該等事項有關的 問題及對所作答覆的 真實性 作出法定聲明。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