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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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4

專員的職能

第Ⅱ部

專員的 職能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1) 在 僱用與訓練指定行業學徒的 事項上, 以及在 僱用與訓練已根據第17條註冊的 學徒訓練合約立約人學徒的 事項上,
專員須─

   (a)  與各工業院校合作, 以確保此等學徒獲得與其當學徒的 行業有適當關聯的 必須指導;

   (b)  確保僱主提供足夠設施以訓練此等學徒;

   (c)  確保此等學徒的 訓練正確地執行;

   (d)  查詢此等學徒的 訓練進度及福利情況;

   (e)  對於僱主或 此等學徒的 投訴、 以及指稱違反學徒訓練合約事或 觸犯本條例事, 加以調查;

   (f)  就僱用與訓練此等學徒事向僱主提供一般意見及協助。

(2) 專員須向代表僱主權益的 團體建議他們採取合宜步驟, 以確保各指定行業有足夠數目的 熟練僱員,
從而滿足對此等僱員的 需求。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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