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4
專員的職能
第Ⅱ部
專員的 職能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1) 在 僱用與訓練指定行業學徒的 事項上, 以及在 僱用與訓練已根據第17條註冊的 學徒訓練合約立約人學徒的 事項上,
專員須─
(a) 與各工業院校合作, 以確保此等學徒獲得與其當學徒的 行業有適當關聯的 必須指導;
(b) 確保僱主提供足夠設施以訓練此等學徒;
(c) 確保此等學徒的 訓練正確地執行;
(d) 查詢此等學徒的 訓練進度及福利情況;
(e) 對於僱主或 此等學徒的 投訴、 以及指稱違反學徒訓練合約事或 觸犯本條例事, 加以調查;
(f) 就僱用與訓練此等學徒事向僱主提供一般意見及協助。
(2) 專員須向代表僱主權益的 團體建議他們採取合宜步驟, 以確保各指定行業有足夠數目的 熟練僱員,
從而滿足對此等僱員的 需求。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