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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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7
青年的現有受僱工作
(1) 在 一種行業或 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 任何青年如已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為該種行業或 職業的 學徒,
而該合約又已根據第17條註冊, 則有 關僱主可繼續僱用該學徒。 (由1982年第13號第5條代替)
(2) 在 一種行業或 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 任何青年如已根據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為該種行業或 職業的 學徒,
而第(1)款條文並不適用於該合 約, 則有關僱主須─
(a) 根據第16(1)條將該合約註冊; 或
(b) 根據第18(2)條獲取豁免註冊。
(3) 在 一種行業或 職業被指明為指定行業之日, 任何青年如非根據學徒訓練合約而已受僱於該種行業或 職業,
則有關僱主須於該日之後60天內(或 專 員批准的 較後時間內)─
(a) 按照第8條的 規定與該青年訂立學徒訓練合約; 或
(b) 向專員提出申請, 以獲取書面豁免, 免受第6(1)條條文的 規限。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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