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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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制度條例 - SECT 9
學徒訓練合約的立約人
(1) 根據第8條訂立的 每份學徒訓練合約, 均須由各立約人簽署。
(2) 學徒訓練合約的 立約人須為─
(a) 僱主(立約一方); 及
(b) 學徒(立約另一方), 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3) 如在 簽署學徒訓練合約時, 有關學徒是未成年人, 則以下任何一人須加入成為立約人, 作為該學徒的 監護人─
(a) 該學徒的 父親或 母親;
(b) 如曾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3章)指定任何人為該學徒的 監護人, 或 有任何人憑藉該條例以該學徒的
監護人身分行事, 則為該監護人; 或
(c) 專員為本條例的 施行而接受為該學徒監護人的 任何親戚或 其他人士。 (由1982年第13號第11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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