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1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涵義
4. “指定專利”等的涵義
5. “發表”的涵義
6. 其他提述
7. 有關提交文件等的條文
8. 專利當局的指定
9. 關於由2項或多於2項專利所涵蓋的發明的特別條文
10. 關於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一般條文
11.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形式上的審查
12. 誰可申請
13. 在批予前對關於誰可申請的問題的裁定
14. 根據第13條移轉申請的效力
15. 記錄請求的提交
16. 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指定專利申請
17. 提交記錄請求的日期
18. 在提交記錄請求時的審查
19. 對記錄請求的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20. 記錄請求的發表
21. 處長可發表額外事宜
22. 在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中為記錄請求而訂定的條文
23. 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
24. 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日期
25. 在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時的審查
26. 對註冊與批予請求的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27. 指定專利的註冊與專利的批予
28.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進一步處理
29. 權利的恢復
30. 根據第29條恢復權利的效果
31.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修訂
32. 申請的撤回
33. 維持標準專利的申請
34.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恢復
35. 根據第34條作出的恢復命令的效力
36. 申請的撤回、修訂等的時限
37. 處長可拒絕根據第20條作出記錄或拒絕根據第27條作出註冊與批予
38. 標準專利已獲批予下的當作提交日期
39. 標準專利的有效期
40. 已失效的標準專利的恢復
41. 恢復標準專利的命令的效力
42. 對在批予前轉介的問題在批予後作出裁定
43.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修訂標準專利
44. 在指定專利當局進行反對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後撤銷標準專利
45. 述及發明人
46. 在批予後修訂說明書的一般權力
47. 專利不得因欠缺單一性而遭責難
48. 專利的放棄
49. 處長以公共秩序或道德為理由撤銷專利的權力
50. 專利及專利的申請的性質及交易
51. 專利的註冊紀錄冊
52. 註冊程序對在專利中的權利的效力
53. 註冊紀錄冊的更正
54. 專利與專利的申請的共同擁有權
55. 在批予後對專利的權利的裁定
56. 根據第55條移轉專利的效力
57. 就僱員的發明而享有的權利
58. 因若干發明而對僱員的補償
59. 補償的款額
60. 有關僱員的發明的合約的可強制執行性
61. 補充條文
62. 若干限制性的條件無效
63. 若干合約的某些部分的終止
64. 標準專利的強制性特許
65. 關於根據第64條批予的特許的條文
66. 行使因應根據第64條提出申請的權力
67. 反對根據第64至66條提出的申請
68. 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
69. 政府在極度緊急期間內徵用專利
70. 第三者就政府徵用所具的權利
71. 利潤損失的補償
72. 關於政府徵用的糾紛的轉介
72A. 第IXA部的釋義
72B. 為公共衞生問題宣布極度緊急期間
72C. 批予專利藥劑製品的進口強制性特許
72D. 進口強制性特許的條款、條件及性質
72E. 向專利的所有人支付報酬
72F. 批予進口強制性特許及議定的報酬等的通知及公告
72G. 終止進口強制性特許
72H. 在極度緊急期間後處置專利藥劑製品等
72I. 獲得按照進口強制性特許處置的專利藥劑製品的人並無侵犯專利
72J. 轉介關於進口強制性特許的糾紛
72K. 第IXB部的釋義
72L. 申請專利藥劑製品的出口強制性特許
72M. 批予專利藥劑製品的出口強制性特許
72N. 出口強制性特許的條款、條件及性質
72O. 批予出口強制性特許的通知及公告
72P. 釐定須支付予專利的所有人的報酬
72Q. 終止出口強制性特許
72R. 轉介關於出口強制性特許的糾紛
72S. 由合夥、公司及組織簽署文件
73. 防止直接使用發明
74. 防止間接使用發明
75. 對專利的效力的限制
76. 發明的所及範圍
77. 發明的披露
78. 權利要求
79. 撮錄
80. 因專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81. 對追討專利遭侵犯的損害賠償的限制
82. 就局部有效的專利遭侵犯而批給濟助
83. 繼續使用在優先權日期前已開始的權利
84. 專利的有效性曾受抗辯的證明書
85. 因專利遭共同擁有人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86. 專用特許持有人因專利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87. 沒有註冊對因侵犯專利而提起的法律程序的效力
88. 侵犯藉發表標準專利的申請而賦予的權利
89. 對無理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
90. 就無侵犯專利而作出的宣布
91. 因應申請而撤銷專利的權力
92. 撤銷專利的申請
93. 可享專利發明
94. 新穎性
95. 就標準專利申請而言的不具損害性的披露
96. 創造性
97. 工業應用
98. 優先權利
99. 優先權利的效力
100. 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
101. 可在其中對專利的有效性提出爭論的法律程序
102. 在侵犯專利或撤銷專利的法律程序中修訂專利
103. 對申請和專利的修訂不得包括附加事項
104.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
105. 真確文本
106. 標準專利與標準專利申請的真確文本
107. 專利或專利申請的修訂須載於真確文本
108. 申請短期專利的權利
109. 不具損害性的披露
110. 優先權利
111. 聲稱具有優先權
112. 優先權利的效力
113. 短期專利申請的規定
114. 在提交時的審查
115. 對形式上的規定的審查
116. 短期專利的分開申請
117. 僅為形式上的審查
118. 短期專利的批予和發表
119. 應申請人的請求押後批予專利
120. 在批予專利前修訂短期專利的申請
121. 申請的撤回
122. 申請的撤回、修訂等的時效
123. 進一步處理短期專利申請及恢復關於該等申請的權利
124. 處長可拒絕批予短期專利
125. 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短期專利申請
126. 短期專利的有效期
127. 已失效的短期專利的恢復
128. 藉說明書而披露發明;微生物樣本的備有
129. 就短期專利而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130. 不服處長的上訴
131. 處長在涉及註冊紀錄冊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132. 法院的一般權力
133. 選擇向法院或向處長提出申請的程序
134. 在若干情況下的舉證責任
135. 處長行使其酌情決定權
136.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137.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138. 藉法院或處長的命令或由衞生署署長批予的特許*
139. 處長在公事上作為方面的豁免權
139A. 對政府及公職人員的保障
140. 對代理人的承認
141. 註冊紀錄冊的揑改等
142. 未經許可而聲稱具有專利的權利
143. 未經許可而聲稱已申請專利
144. “專利註冊處”的名稱的不當使用
145. 法團或合夥人所犯的罪行
146. 專利和申請中的錯誤的更正
147. 關於專利申請和專利的資料與文件的查閱
148. 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日
149. 規則
150. 處長可指明須用的表格
150A. 指明官方公報的權力等
151. 適用範圍*
152. 遭沒收物品
153. 修訂附表1
154. 廢除
155. 根據已廢除條例訂立的文書或作出的事情的有效性
156. 為官方服務而徵用專利發明
157. 侵犯
158. 就過渡性安排作出規定的規則
159. 第XIX部的釋義
160. (已失時效而略去)
161. (已失時效而略去)
162. (已失時效而略去)
163.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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