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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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10

關於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一般條文

第II部

標準專利的 申請

序言

本部須解釋為規定在 (並只有在 )符合以下情況下方可就任何發明批予標準專利─

   (a)  已在 指定專利當局提交該項發明的 專利的 申請, 而該項申請已由指定專利當局發表(而在 本條例中,
        經如此提交和發表的 專利申請稱為“指定專利 申請”);

   (b)  已按照第15至22條將該項指定專利申請記錄在 註冊紀錄冊內和在 香港發表, 作為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第一階段;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15, 16, 17, 18, 19, 20, 21, 22條 *〉

   (c)  已依據該項指定專利申請在 指定專利當局獲批予專利(而在 本條例中, 該專利稱為“指定專利”); 及

   (d)  已按照第23至27條將該指定專利註冊, 作為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第二階段。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23, 24, 25,
        26, 2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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