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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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11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形式上的審查

除有明文相反規定外, 本部規定由處長對一項發明的 標準專利的 申請作出的 審查的 任何條文,
均不得解釋為對處長施加須為該審查的 目的 而考慮或 顧及以下任何問題的 義務

 ─

   (a)  該項發明的 可享專利性;

   (b)  申請人是否有權享有申請書內聲稱具有的 優先權;

   (c)  該項發明是否已妥善地在 申請書內披露; 或

   (d)  第45、 77、 78、 79、 93、 94、 95、 96、 97、 98、 99或 100條所訂的 任何規定是否已獲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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