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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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12

誰可申請

申請的 權利

(1) 以下人士可就一項發明申請批予標準專利─

   (a)  在 該項發明的 專利的 指定專利申請書內被指名為申請人的 人, 或 他在 該項指定專利申請下於香港的 權利的
        所有權繼承人; 或

   (b)  在 優先於(a)段所述的 人的 情況下, 在 香港享有該項發明的 產權的 人。

(2) 在 符合第13條所指的 裁定下, 在 處長席前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任何發明的 標準專利的
申請人就該等法律程序而言, 須當作為有權根據第

(1)款就該項發明申請批予專利的 人。 〔 比照 1977 c. 37 s. 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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