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條例 - SECT 15

記錄請求的提交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指定專利申請的 記錄請求

(1) 根據第12(1)條有權就一項發明申請批予標準專利的 任何人, 可於自發表就該項發明而在 指定專利當局提出的
專利申請的 日期後6個月內的 任 何時間, 請求處長將該項指定專利申請的 紀錄記入註冊紀錄冊內(在
本條例中稱為“記錄請求”)。

(2) 每一上述請求須由申請人簽署和以訂明方式向處長提交, 並須載有以下各項─

   (a)  一份已發表的 指定專利申請的 影印本, 包括與該指定專利申請一併發表的 任何說明、 權利要求、 繪圖、
        查檢報告或 撮錄;

   (b)  凡指定專利申請書並無載有任何作為發明人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 則一項識別申請人所相信是發明人的 人或
        人等的 陳述;

   (c)  提出該項請求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d)  如提交請求的 人並非是在 指定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 人, 則一項解釋他有權就有關發明申請批予標準專利的
        陳述以及支持該項陳述的 訂明文 件;

   (e)  如根據第98條聲稱具有優先權, 而該優先權是基於該條所述的 較早申請而在 指定專利當局享有的 ,
        則須載有一項顯示以下細節的 陳述─ (由 2001年第2號第3條修訂)

        (i)    聲稱具有優先權的 日期;

        (ii)   提交該項較早申請書的 所在 國家;

   (f)  如在 提交指定專利申請時已按照指定專利當局的 法律就有關發明過往所作的 披露提出權利要求,
        而該項披露就指定專利當局的 法律而言屬不具損害 性的 披露, 則須載有一項顯示關乎該項過往的 披露的
        訂明細節的 陳述; 及 (由2001年第2號第3條代替)

   (g)  在 香港供送達文件用的 地址。

(3) 每一上述請求亦須符合本條例就以一種法定語文或 兼以兩種法定語文提供資料或 將文件翻譯成一種或 兩種法定語文的
譯本所訂的 規定。

(4) 提交費及公告費須在 最早向處長提交記錄請求的 任何部分後的 1個月內予以繳付; 如該兩項費用的 任何一項沒有在
該期限內或 在 根據第(5)款容 許的 較長期限內繳付, 則標準專利的 申請須當作被撤回。

(5) 規則可就未有在 第(4)款所指明的 時限內繳付提交費或 公告費給予寬限期一事作出規定, 使該等費用在
寬限期內仍可有效地繳付。

(6) 就在 根據第8條指定有關的 指定專利當局的 日期前發表的 指定專利申請而言, 第(1)款並不適用。

(7) 本條不阻止任何記錄請求藉符合第17條規定的 文件而提出。 [比照 EPC Art. 78; 1977 c. 37 s. 14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