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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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16
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指定專利申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指定專利申請是根據《 專利合作條約》 提出的 國際申請的 國家階段, 則─
(a) 為施行第15(1)條, 以及儘管第5(2)(d)(ii)條另有規定, 指定專利申請的 發表日期須為─
(i) 在 指定專利當局作出該發表的 日期, 作為表示該項國際申請已有效地進入其在 指定專利當局的 國家階段;
或
(ii) 在 規則內所訂明的 其他日期, 而該日期不早於該項國際申請有效地進入其在 指定專利當局的 國家階段的
日期;
(b) 第15(2)(a)條所提述的 指定專利申請的 影印本, 須理解為提述─
(i) 由國際局發表的 國際申請的 影印本;
(ii) 由指定專利當局發表的 國際申請的 任何譯本的 影印本; 及
(iii) 在 指定專利當局發表的 關於國際申請的 任何資料的 影印本;
(c) (由2001年第2號第4條廢除)
(d) 第17(1)(c)條須以為施行本條而訂立的 規則所指明的 方式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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