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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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17
提交記錄請求的日期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不抵觸第(2)款及第18(3)條的 條文下, 提交記錄請求的 日期須為申請人提交載有以下各項的 文件的 最早日期─
(a) 提出記錄某一指定專利申請的 請求的 表示;
(b) 識別申請人身分的 資料; 及
(c) 對指定專利申請的 提述, 包括─
(i) 指定專利當局編配予該申請的 申請編號; 及
(ii) 指定專利當局編配予該申請的 發表編號(如有的 話), 和指定專利當局發表該申請的 日期(如有的 話)。
(由2001年第2號第5條修 訂)
(2) 如最早向處長提交的 記錄請求的 任何部分發生在 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 發表超逾6個月後,
則該請求不得作為標準專利的 申請處理。 [比照 EPC Art.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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