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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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18

在提交記錄請求時的審查

(1) 處長須審查─

   (a)  記錄請求是否符合第17(1)條為提交日期的 設定所訂的 規定(“最低限度的 規定”);

   (b)  提交費及公告費是否已在 限期之內繳付。

(2) 除第17(2)條另有規定外, 如因在 最低限度的 規定方面有不足之處, 以致不能設定提交日期,
則處長須給予申請人按照規則更正該等不足之處 的 機會。

(3) 如該等不足之處沒有在 訂明的 時間內予以更正, 則該項請求不得作為一項標準專利的 申請處理。 〔 比照 EPC Art.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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