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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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7/05/2004).
(Past version on 01/06/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日內瓦議定書》
”(Protocol) 指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於2005年12月6日在
日內瓦通過的 修訂《 知識產權協議》 的 議定書、 該議定書的 附件、 《 知 識產權協議》 的 附件及該附件的 附錄;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不具損害性的 披露”(non-prejudicial disclosure) 就一項發明而言, 指該發明的 披露,
而就決定該發明是否屬現有技術的 一部分而 言, 該披露不在 考慮之列;
“反對或 撤銷專利的 法律程序”(opposition or
revocation proceedings) 就指定專利而言, 指根據指定專利當局的 法律進行 的 法律程序, 而該法律有就在 批予專利後的
指明期限內撤銷或 修訂指定專利之事作出規定;
“《 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指1883年3月20日在
巴黎簽訂並經不時修改或 修訂的 《 保護工業產權公約》 ; (由2001年第 2號第2條修訂)
“巴黎公約國家”(Paris Convention
country) 指─
(a) 當其時在 附表1指明為已加入《 巴黎公約》 的 任何國家;
(b) 受依據(a)段而在 附表1指明的 任何國家的 權限所管轄或 以任何該等國家為宗主國的 地區或 地方, 或
由任何該等國家管治的 地區或 地方, 而該等 國家已代該地區或 地方加入《 巴黎公約》 ;
“出口成員地”(exporting member) 指按照《 總理事會決定》 或 《 日內瓦議定書》 製造供出口至合資格進口成員地的
專利藥劑製品的 世界貿易組織成 員國、 地區或 地方;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世界貿易組織”(WTO)
指於1995年1月1日在 日內瓦根據《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設立的 世界貿易組織;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地區或 地方”(WTO member country, territory or area) 指當其時在 附表1指明為已加入《 世界貿
易組織協議》 的 任何國家、 地區或 地方;
“《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Agreement) 指1994年在
馬拉喀什訂立並經不時修改或 修訂的 以該名 稱為名的 協議; (由2001年第2號第2條修訂)
“《 多哈宣言》
”(Doha
Declaration) 指世界貿易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於2001年11月14日在 卡塔爾的 多哈通過的 《 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
協議及公共衞生宣言》 ;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合資格進口成員地”(eligible importing member) 指─
(a) 獲聯合國承認為屬最低度發展國家的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地區或 地方; 或
(b) 已就擬按照《 總理事會決定》 或 《 日內瓦議定書》 進口藥劑製品一事向知識產權理事會給予書面通知的
任何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地區或 地 方;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有關文書或 法例”(relevant instrument or
legislation) 指─
(a) 《 總理事會決定》 ;
(b) 《 日內瓦議定書》 ; 或
(c) 出口成員地或 合資格進口成員地(視屬何情況而定)依據下述決定或 議定書或 為落實下述決定或 議定書而訂立的
法例─
(i) 《 總理事會決定》 ; 或
(ii) 《 日內瓦議定書》 ;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官方公報”(official journal)
指當其時根據第150A條指明為官方紀錄公報的 刊物; (由2001年第2號第2條增補)
“受保護的
布圖設計(拓樸圖)”(protected layout-design (topography)) 具有《 集成電路的 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第445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法院”(court) 指原訟法庭;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
知識產權協議》
”(TRIPS Agreement) 指屬《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的 附件1C的 《 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協議》 ;
(由2007年第21號第 3條增補)
“知識產權理事會”(TRIPS Council) 指《 知識產權協議》 第68條提述的 與貿易有關的
知識產權理事會;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訂明”(prescribed) 指由根據第149條訂立的 規則所訂明或 規定;
“指定專利當局的 法律”(law of the designated patent office)─
(a) 就根據除香港外的 任何國家、 地區或 地方的 法律而設立的 指定專利當局而言, 指該國家、 地區或 地方的
法律;
(b) 就根據某一國際協議而設立的 指定專利當局而言, 指該國際協議的 條文;
“按揭”(mortgage) 當用作名詞時,
包括為確保取得金錢或 金錢等值而作的 押記, 而當用作動詞時, 亦須據此解釋;
“核實副本”(verified copy)
就任何文件而言, 指以訂明的 方式核實的 副本;
“記錄請求”(request to record)
指根據第15條為記錄指定專利申請而提出的 請求;
“專用特許”(exclusive licence) 指由專利所有人或 專利申請人在
摒除任何其他人(包括該所有人或 申請人)的 情況下, 將關於該專利或 專利的 申 請所關乎的 發明的
任何權利授予特許持有人或 授予該持有人及獲他授權的 人的 特許, 而“專用特許持有人”(exclusive licensee)
及“非專用特 許”(non-exclusive licence) 亦須據此解釋;
“專利申請”(patent application) 具有與專利的 申請相同的
涵義;
“《 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指1970年6月19日在 華盛頓訂立並經不時修改或 修訂的
以該名稱為名的 條 約; (由2001年第2號第2條修訂)
“專利的 申請”(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指標準專利的 申請或
短期專利的 申請;
“專利產品”(patented product)─
(a) 指屬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 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發明的 產品;
(b) 就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 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方法而言, 指直接藉該方法而取得的 產品或 已應用該方法的
產品;
“專利註冊處處長”(Registrar of Patents) 指憑藉《 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 (第412章)而擔任該職位的 人;
“專利發明”(patented invention) 指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 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發明, 而“專利方法”(patented
process) 亦須據此解釋;
“專利藥劑製品”(patented pharmaceutical product)─
(a) 指屬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 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發明的 藥劑製品;
(b) 就某已獲批予標準專利或 短期專利(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方法而言, 指直接藉該方法取得的 藥劑製品, 或
已應用該方法的 藥劑製品; (由 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處長”(Registrar) 指專利註冊處處長;
“規則”(rules)
指由處長根據第149條立的 規則;
“國際申請”(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指根據《 專利合作條約》 提出的
國際專利申請;
“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指根據1967年7月14日在 斯德哥爾摩簽訂的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有所規定的 知識產權國際 局;
“註冊”(register) 就任何事物而言,
指將該事物註冊或 將該事物的 詳情註冊或 將該事物的 通知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就任何人而言, 指將他的 姓名或
名稱記入 註冊紀錄冊內; 而同根詞句亦須據此解釋;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指根據第51條備存的
專利註冊紀錄冊;
“註冊處”(registry) 指由處長管理的 專利註冊處;
“註冊與批予請求”(request for registration and
grant) 指根據第23條為某一指定專利的 註冊和為某一指定專利的 已發表 說明書所顯示的 發明批予標準專利而提出的
請求;
“提交日期”(date of filing)─
(a) 就記錄請求或 註冊與批予請求而言, 指分別憑藉第17或 24條提交該項請求的 日期;
(b) 就標準專利的 申請而言, 具有第3(ii)條就該詞指明的 涵義;
(c) 就指定專利申請而言, 指在 指定專利申請書內指明為提交日期的 日期;
“短期專利”(short-term patent)
指為任何發明而根據第XV部批予的 專利;
“短期專利申請”(short-term patent application) 指根據第XV部提出的
短期專利申請;
“僱主”(employer) 就任何僱員而言, 指僱用或 曾經僱用該僱員的 人;
“僱員”(employee)
指任何根據僱用合約(不論是與政府或 與任何其他人訂立的 合約)工作的 人, 或 (凡已終止受僱)曾經如此工作的
人;
“說明書”(specification) 就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專利的 申請或 就任何指定專利申請或 國際申請而言,
指其申請書載有的 說明、 權利要求和繪圖;
“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指根據第II部就某項發明而批予的 專利;
“標準專利申請”(standard patent application) 指根據第II部就某一標準專利而提出的 申請;
“《 總理事會決定》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指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於2003年8月30日通過的 關於落實《 多哈宣言》 第6段 的 決定;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藥劑製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 指─
(a)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第2(1)條所指的 藥劑製品;
(b) 製造(a)段所述的 藥劑製品所需的 有效成分; 或
(c) 使用(a)段所述的 藥劑製品所需的 診斷用具; (由2007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權利”(right) 就任何專利或
專利申請而言, 包括該專利或 申請的 權益, 而在 不損害上文的 原則下, 凡提述專利的 權利,
包括提述該專利的 份額。
(2) 下表左欄所列詞句的 涵義, 由列於右欄相對該等詞句的 本條例的 條文予以界定, 或 按照該等條文予以解釋。
詞句 有關條文
標準專利的 申請 (application for a standard patent)
第3條 相應指定專利 (corresponding designated patent) 第4條 相應指定專利申請 (corresponding designated patent application) 第4條
當作提交日期 (deemed date of filing) 第38條 指定專利 (designated patent) 第4條 指定專利申請 (designated patent application) 第4條
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 (divisional designated patent application) 第22(1)條 政府徵用 (Government use) 第69(2)條 巴黎公約國 (Paris Convention
country) 第98(6)條 專利 (patent) 第6(1)條 發表 (published) 第5條 實施 (work) 第6(4)條
“《 日內瓦議定書》
”(Protocol)
“不具損害性的 披露”(non-prejudicial disclosure)
“反對或 撤銷專利的 法律程序”(opposition
or revocation proceedings)
“《 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巴黎公約國家”(Paris Convention country)
“出口成員地”(exporting
member)
“世界貿易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地區或 地方”(WTO member country, territory or area)
“《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Agreement)
“《 多哈宣言》
”(Doha Declaration)
“合資格進口成員地”(eligible
importing member)
“有關文書或 法例”(relevant instrument or legislation)
“官方公報”(official journal)
“受保護的
布圖設計(拓樸圖)”(protected layout-design (topography))
“法院”(court)
“《 知識產權協議》
”(TRIPS Agreement)
“知識產權理事會”(TRIPS Council)
“訂明”(prescribed)
“指定專利當局的 法律”(law of the designated patent office)
“按揭”(mortgage)
“核實副本”(verified copy)
“記錄請求”(request to record)
“專用特許”(exclusive licence)
“專用特許持有人”(exclusive licensee) 及“非專用特許”(non-exclusive licence)
“專利申請”(patent application)
“《
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專利的 申請”(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專利產品”(patented product)
“專利註冊處處長”(Registrar of Patents)
“專利發明”(patented invention)
“專利方法”(patented process)
“專利藥劑製品”(patented
pharmaceutical product)
“處長”(Registrar)
“規則”(rules)
“國際申請”(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註冊”(register)
“註冊紀錄冊”(register)
“註冊處”(registry)
“註冊與批予請求”(request for registration and grant)
“提交日期”(date of filing)
“短期專利”(short-term patent)
“短期專利申請”(short-term patent application)
“僱主”(employer)
“僱員”(employee)
“說明書”(specification)
“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標準專利申請”(standard patent application)
“《
總理事會決定》
”(General Council Decision)
“藥劑製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
“權利”(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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