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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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22
在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中為記錄請求而訂定的條文
(1) 凡在 標準專利的 申請中─
(a) 記錄請求已根據第20條發表並未被拒絕、 撤回或 當作撤回; 及
(b) 相應指定專利申請人或 其所有權繼承人已在 指定專利當局提交專利的 分開申請(“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
亦即─
(i) 是就同一標的 事項而提出且不超越在 指定專利當局所提交的 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 內容;
(ii) 以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 提交日期為其提交日期; 及
(iii) 享有與該相應指定專利所享有的 任何優先權利相同的 利益, 的 專利的 申請, 則申請人可在 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的 發表日期後或 在 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記錄請求的 發表日期(兩者以較遲者為準)後的 6個月內,
請求處長將該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的 紀錄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2) 凡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的 記錄請求已根據本條提交─
(a) 則該項請求須當作已於較早的 記錄請求的 提交日期提交, 而標準專利的 申請須享有任何優先權利的 利益;
(b) 在 符合(a)段的 規定下, 本條例的 條文適用於上述的 請求, 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根據第15(1)條提交的 記錄請求。
(3) 為將本條例其他條文應用於本條的 目的
─
(a) 在 該等其他條文中凡提述相應指定專利申請, 須理解為提述第(1)(b)款所述的 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
(b) 在 該等其他條文中凡提述相應指定專利, 須理解為提述依據指定專利的 分開申請批予的 指定專利。 〔 比照 EPC
Art. 76; 1992 No. 1 s. 24 Eire; 1977 c. 37 s. 1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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