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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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24

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日期

(1) 在 不抵觸第(2)款及第25(3)條的 條文下, 註冊與批予請求的 提交日期須為申請人提交載有以下各項的 文件的
最早日期─

   (a)  為一項指定專利的 註冊和為一項標準專利的 批予提出請求的 表示;

   (b)  識別申請人身分的 資料;

   (c)  由指定專利當局編配予指定專利的 發表編號, 及其發表日期; 及

   (d)  由處長編配予記錄請求的 發表編號。

(2) 如最早向處長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的 任何部分是發生在 以下事宜(以較遲發生者為準)後的 6個月以後─

   (a)  指定專利的 批予日期; 及

   (b)  按照第20條將記錄請求發表, 則該項申請須當作已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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