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註冊與批予請求的提交日期 (1) 在 不抵觸第(2)款及第25(3)條的 條文下, 註冊與批予請求的 提交日期須為申請人提交載有以下各項的 文件的 最早日期─ (a) 為一項指定專利的 註冊和為一項標準專利的 批予提出請求的 表示; (b) 識別申請人身分的 資料; (c) 由指定專利當局編配予指定專利的 發表編號, 及其發表日期; 及 (d) 由處長編配予記錄請求的 發表編號。 (2) 如最早向處長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的 任何部分是發生在 以下事宜(以較遲發生者為準)後的 6個月以後─ (a) 指定專利的 批予日期; 及 (b) 按照第20條將記錄請求發表, 則該項申請須當作已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