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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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25
在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時的審查
(1) 處長須審查─
(a) 註冊與批予請求是否符合第24(1)條為提交日期的 設定所訂的 規定; 及
(b) 提交費及公告費是否已在 限期之內繳付。
(2) 在 不抵觸第24(2)條的 條文下, 如在 根據第(1)(a)款作出審查時, 因在 第(1)(a)款所述的 規定方面有不足之處,
以致不能設定提 交日期, 則處長須給予申請人按照規則更正該等不足之處的 機會。
(3) 如─
(a) 在 第24(1)條所指明的 規定方面有不能更正的 不足之處, 則有關的 標準專利的 申請須予以拒絕;
(b) 在 根據第(1)款作出的 審查中所注意到的 有關規定方面的 不足之處沒有按照規則予以更正, 則有關的 標準專利的
申請須予以拒絕, 如沒有採取步 驟以更正該等不足之處, 則該項申請須當作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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