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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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3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涵義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凡提述標準專利的 申請, 即提述直至批予標準專利前(但不包括標準專利的
批予)根據第II部進行的 以下程序─
(a) 根據第15至22條將指定專利申請予以記錄; 及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15, 16, 17, 18, 19, 20, 21, 22條 * 〉
(b) 根據第23至27條將已發表的 指定專利說明書所顯示的 發明的 指定專利註冊和就該項發明批予標準專利,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 23, 24, 25, 26, 27條 *〉 而同根詞句亦須據此解釋; 此外, 凡提述─
(i) 提交標準專利的 申請, 即提述提交記錄請求;
(ii) 提交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日期, 即提述提交記錄請求的 日期;
(iii) 所提交的 標準專利的 申請, 即提述所提交的 記錄請求;
(iv) 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發表, 即提述記錄請求的 發表;
(v) 屬標準專利的 申請標的 之發明, 或 已就其提交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發明, 即提述相應指定專利的
說明書內所披露的 發明或 (如在 該項申請中並無提出 註冊與批予請求)提述指定專利申請的 說明書內所披露的
發明;
(vi) 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說明書, 即提述相應指定專利申請的 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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