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修訂
第III部
關於批予前的 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條文
(1) 在 符合本條及第36及103條的 規定下, 任何標準專利的 申請人可在 獲依據該項申請而批予標準專利前的 任何時間,
按照訂明的 條件主動修訂有 關申請。
(2) 除非─
(a) 申請已予發表; 及
(b) 修訂屬已對相應指定專利申請作出的 修訂, 否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1)款對發明的 名稱、 撮錄、 對優先權的
權利要求或 任何權利要求、 說明或 繪圖作出修訂。
(3) 處長在 接獲按照第(1)及(2)款提交的 修訂的 詳情後, 須記錄該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