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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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32

申請的撤回

(1) 在 符合第36條的 規定下, 任何標準專利的 申請人可在 獲依據該項申請批予標準專利前的 任何時間,
以書面方式撤回其申請, 而任何該等撤回均不 可撤銷。

(2) 凡任何專利申請根據本條撤回, 或 根據本條例當作已撤回, 或 根據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被拒絕, 則以下條文適用─

   (a)  如該項申請已發表, 則就該項申請而言第94(3)條須繼續適用;

   (b)  凡在 第98條下的 優先權利是申請人在 緊接該項撤回或 拒絕之前所享有的 , 則申請人須繼續享有該權利;

   (c)  不可根據本條例就該項申請聲稱具有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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