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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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37
處長可拒絕根據第20條作出記錄或拒絕根據第27條作出註冊與批予
(1) 如處長認為屬標準專利的 申請的 標的 之發明因第93(5)條所指明的 任何事宜﹐ 而並非屬可享專利的 發明,
則他可拒絕根據第20(1)條記錄 任何指定專利申請或 拒絕根據第27條將任何指定專利註冊。
(2) 處長須給予申請人任何上述拒絕的 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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