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不得因欠缺單一性而遭責難 任何人不可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以某一專利的 說明書內所載的 權利要求的 現行版本或 按建議修訂的 版本(視屬何情況而定)是關乎─ (a) 多於一項發明的 ; 或 (b) 並非互有聯繫以組成單一項發明構思的 一組發明的 , 為理由, 反對該項專利或 反對該項專利的 說明書的 任何修訂。 〔 比照 1977 c. 37 s. 26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