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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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5
“發表”的涵義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發表”(published) 指(不論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已向公眾提供; 及
(b) 如公眾人士在 香港任何地方有權查閱某一文件(不論須否付費), 則該文件須被視為已根據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發表。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原則下以及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在 本條例中凡提述─
(a) 標準專利的 批予被發表, 即提述該批予已根據第27條被發表;
(b) 任何記錄請求被發表, 即提述該請求根據第20條被發表;
(c) 任何指定專利被發表, 即提述該指定專利由批予該專利的 指定專利當局發表,
而該指定專利當局是為施行關乎專利的 申請及專利的 批予的 該當局的 法律而批予該專利的 ;
(d) 任何指定專利申請被發表─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即提述該項申請由提出該項申請所在 的 指定專利當局發表;
(ii) 就基於某一國際申請的 指定專利申請而言, 即提述該國際申請由國際局根據《 專利合作條約》 發表, 或
由提出該項申請所在 的 指定專利當局發 表(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e) 任何短期專利被發表, 即提述該專利根據第118條被發表。
“發表”(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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