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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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54

專利與專利的申請的共同擁有權

(1) 凡某一專利是批予2人或 多於2人的 , 除非有任何相反的 協議, 否則他們每人須享有在 該專利中相等的 不分割份數。

(2) 凡有2人或 多於2人為某一專利的 所有人, 則在 符合本條的 規定下及除任何協議已有相反規定外,
他們每人均有權由其本人或 其代理人為其本身的 利益與在 沒有其他人同意亦無須向其他所有人交代的 情況下,
就有關發明作出任何若非因本款以及第68及69條的 規定便會構成侵犯有關專利的 作為; 而任何該等作為不
構成對有關專利的 侵犯。

(3) 在 符合第13及55條的 規定下及除當其時有效的 任何協議另有規定外, 凡有2人或 多於2人為某一專利的 所有人,
他們其中一人不得在 沒有得到 另一人或 其餘的 人的 同意下批予在 該專利下的 特許或 將該專利中的 份額轉讓或 按揭。

(4) 在 符合該等條文的 規定下, 凡有2人或 多於2人為某一專利的 所有人, 任何其他人均可向該等人士的
其中一人提供與該項發明的 任何重要因素有關 的 方法, 以令該項發明發揮效用,
而憑藉本款提供此等方法並不構成對該專利的 侵犯。

(5) 凡專利產品是由2名或 多於2名所有人中的 任何一名所有人處置而轉予任何人的 , 則該人或 透過該人提出申索的
任何其他人須有權以同一方法處理 該產品, 猶如該產品已由唯一的 註冊所有人處置一樣。

(6) 第(1)或 (2)款不影響受託人或 死者的 遺產代理人的 相互權利或 義務, 或 他們作為受託人或 遺產代理人的 權利或
義務。

(7) 本條須就所提交的 專利的 申請而具有效力, 一如本條就專利而具有效力, 而─

   (a)  凡提述某一專利和某一專利獲批予, 須據此分別包括提述任何該等申請和該等申請已予提交; 及

   (b)  在 第(5)款中提述專利產品, 須據此解釋。 〔 比照 1977 c. 37 s. 36 U.K.; EPC Art.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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