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條例 - SECT 55

在批予後對專利的權利的裁定

(1) 在 已就一項發明批予專利後, 任何具有或 聲稱具有在 該專利中或 該專利下的 所有權權益的
人可將以下問題轉介法院─

   (a)  誰是該專利的 真正所有人;

   (b)  已獲批予該專利的 人是否應獲批予該專利; 或

   (c)  是否應將在 該專利中或 該專利下的 任何權利移轉予或 批予任何其他人, 而法院須對上述問題作出裁定,
        並須作出它認為合適的 命令以執行該裁定。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根據該款作出的 命令可載有條文以─

   (a)  指示須將根據該款作出轉介的 人包括在 已註冊為該專利的 所有人的 人士之中(不論是否豁除任何其他人);

   (b)  指示將某一交易、 文書或 事件註冊, 而該人是憑藉該交易、 文書或 事件而取得在 該專利中或 該專利下的
        任何權利的 ;

   (c)  批予在 該專利中或 該專利下的 任何特許或 其他權利;

   (d)  指示該專利的 所有人或 具有在 該專利中或 該專利下的 任何權利的 人作出在 該命令中指明所需作出的 任何事情,
        以執行該命令的 其他條文。

(3) 如已根據第(2)(d)款獲發給指示的 任何人, 沒有在 載有該等指示的 命令的 日期後的
14日內作出為執行任何該等指示所需作出的 任何事情, 則法院可因應載有該等指示的 命令所惠及的 任何人或
是因其轉介而作出該命令的 任何人向法院提出的 申請, 授權他代表獲發給該等指示的 人作出該事情。

(4) 凡法院因應根據本條作出的 一項轉介而裁斷獲批予有關專利的 人是無權(不論是單獨或 連同其他人)獲批予該專利的 ,
並因應根據第91條提出的 申請而基於該理由作出有條件或 無條件撤銷該專利的 命令, 則法院可命令提出該項申請的 人或
其所有權繼承人可在 符合第103條的 規定下, 就以下事宜提出新的 專利的 申 請─

   (a)  就無條件的 撤銷而言, 該專利的 說明書所包含的 全部事宜; 及

   (b)  就有條件的 撤銷而言, 法院認為應藉根據第102條所作的 修訂而豁除於該說明書外的 事宜。

(5) 凡有新的 專利的 申請根據第(4)款提出, 該項申請須被為─

   (a)  已於該項轉介所關乎的 申請的 提交日期提交; 及

   (b)  具有與該項轉介所關乎的 申請相同的 提交日期, 而凡根據本條作出的 轉介是關於某一標準專利的 ,
        須被視為具有與該項轉介所關乎的 申請相同的 當 作提交日期。

(6) 凡根據本條作出的 轉介是關於某一標準專利的 , 則法院可就任何根據第(4)款提出的 新的 申請作出以下命令─

   (a)  第15(2)或 (3)或 23(3)或 (4)條的 所有或 任何規定須予免除; 及

   (b)  提出該項新的 申請的 人須為該項申請的 目的 當作已提交一項記錄請求, 該請求與上述轉介所關乎的 專利的
        申請中的 記錄請求具有相同的 提交日期。

(7) 如任何第(4)款所述的 轉介是在 自批予日期起計的 2年結束後作出的 , 則除非已證明任何註冊為該專利的 所有人的
人在 該項批予時或 在 該專利移 轉予他時(視屬何情況而定)已知悉他無權享有該專利,
否則不得以獲批予該項轉介所關乎的 專利的 人無權獲如此批予為理由, 而根據本條作出移轉該專利的 任何命令, 亦
不得以上述理由根據第(4)款作出任何命令。

(8) 凡有任何問題根據本條轉介法院, 除非該項轉介的 通知已給予所有註冊為該專利的 所有人的 人或 所有註冊為具有在
該專利中或 該專利下的 權利的 人(但不包括身為該項轉介的 一方的 人士), 否則不得就該項轉介憑藉第(2)款或
根據第(4)款作出任何命令。 〔 比照 1977 c. 37 s. 37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