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條例 - SECT 60
有關僱員的發明的合約的可強制執行性
(1) 本條適用於關乎由僱員作出的 發明的 任何合約(不論何時訂立), 而該合約是由該僱員─
(a) 與其僱主(單獨或 連同另一人)訂立的 ; 或
(b) 在 僱主的 要求下或 依據該僱員的 僱傭合約與其他人訂立的 。
(2) 在 本條適用的 合約中, 如有任何條款消損有關僱員在 任何種類的 發明中的 權利, 而該項發明是該僱員在 本條的
生效日期後和在 該合約的 日期後作出 的 , 或 該條款消損該僱員在 該等發明的 專利中或 該等專利下或 該等專利的
申請中或 該等申請下的 權利, 則該條款在 其消損該僱員在 經如此作出的 該種類的 發明中的 權利的 範 圍內, 或 在
其消損該僱員在 該等發明的 專利中或 該等專利下或 該等專利的 申請中或 該等申請下的 權利的 範圍內,
不得對該僱員強制執行。
(3) 第(2)款不損害僱員憑藉任何法律規則或 其他方面而須對其僱主負有的 保密責任。
(4) 本條適用於與公職人員在 執行其職務過程中作出的 任何安排, 一如其適用於在 僱員與僱主(政府除外)之間訂立的
任何合約。 〔 比照 1977 c. 37 s. 42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