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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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65
關於根據第64條批予的特許的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法院因應根據第64條就某一專利而提出申請, 信納由於該專利的 所有人在 該專利下的 特許的 批予, 或 在
該專利產品的 處置或 使用方面或 在 該專 利方法的 使用方面所施加的 條件, 以致不受該專利保護的 物料的 製造、
使用或 處置受到不公平的 損害, 則法院可(在 該條條文的 規限下)命令將在 該專利下的 特許批予該申
請人以及法院認為合適的 該申請人的 顧客。 (由1998年第31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凡根據第64條提出的 申請是就某一專利而由持有在 該專利下的 特許的 人提出的 , 則法院─
(a) 如命令將一項特許批予該申請人, 可命令取消現有的 特許; 或
(b) 可命令將現有的 特許修訂, 而非命令將一項特許批予該申請人。 〔 比照 1977 c. 37 s. 4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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