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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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2B
為公共衞生問題宣布極度緊急期間
(1) 為施行第72C至72J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每當認為為公眾利益而屬有必要或 適宜時, 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公告宣布任何期間為極度緊急期 間, 以應付在 香港出現的 任何公共衞生問題, 或 可能出現的 公共衞生問題。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72C, 72D, 72E, 72F, 72G, 72H, 72I, 72J條 *〉
(2) 凡有任何期間根據第(1)款被宣布為極度緊急期間,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不時審視或
安排不時審視導致作出該項宣布的 公共衞生問題, 或 可 能出現的 公共衞生問題。
(3) 根據第(1)款宣布的 極度緊急期間一直持續, 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 憲報刊登的 終止該期間的 公告指明的
日期為止。
(4) 根據第(1)或 (3)款刊登的 公告是附屬法例。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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