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批予專利藥劑製品的進口強制性特許 在 根據第72B(1)條宣布的 極度緊急期間內, 凡署長認為香港的 藥劑業無能力或 缺乏足夠能力製造某專利藥劑製品以滿足香港對該製品的 需求, 他可在 他施加的 條款及 條件的 規限下, 向公職人員或 任何其他人批予在 有關專利下的 進口強制性特許, 讓該等人士在 香港就該專利藥劑製品作出以下全部或 任何一項署長覺得就導致該項宣布的 極 度緊急情況而言屬必要或 適宜的 作為─ (a) 進口、 屯積或 使用該製品或 將該製品推出市場; (b) 作出若非因本條便會構成對有關專利的 侵犯的 任何其他作為。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