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條例 - SECT 72D

進口強制性特許的條款、條件及性質

(1) 規限根據第72C條批予的 進口強制性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須包括─

   (a)  關於以下事宜的 條款及條件─

        (i)    根據該特許獲授權就有關專利藥劑製品作出的 作為;

        (ii)   該特許所涵蓋的 專利藥劑製品的 數量; 及

        (iii)  該特許的 有效期;

   (b)  作出以下規定的 條款及條件─

        (i)    根據該特許進口香港的 專利藥劑製品不得從香港出口;

        (ii)   該專利藥劑製品須─ (A) 透過特定的 標籤或 標記, 清楚地予以識別為是根據該特許進口的 ; 及 (B)
               透過特別的 包裝、 顏色或 形狀, 使它與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製造的 或 根據該所有人的 授權而製造的
               同一產品有所區別; 及

        (iii)  該特許不可轉讓, 但如與根據該特許享有的 有關專利的 使用權的 企業或 商譽的 有關部分一同轉讓,
               則屬例外; 及

   (c)  署長在 顧及香港在 根據第72B(1)條宣布的 極度緊急期間內的 公共衞生需要後認為合適的 任何其他條款或 條件。

(2) 進口強制性特許屬非專用的 特許。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