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條例 - SECT 72D
進口強制性特許的條款、條件及性質
(1) 規限根據第72C條批予的 進口強制性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須包括─
(a) 關於以下事宜的 條款及條件─
(i) 根據該特許獲授權就有關專利藥劑製品作出的 作為;
(ii) 該特許所涵蓋的 專利藥劑製品的 數量; 及
(iii) 該特許的 有效期;
(b) 作出以下規定的 條款及條件─
(i) 根據該特許進口香港的 專利藥劑製品不得從香港出口;
(ii) 該專利藥劑製品須─ (A) 透過特定的 標籤或 標記, 清楚地予以識別為是根據該特許進口的 ; 及 (B)
透過特別的 包裝、 顏色或 形狀, 使它與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製造的 或 根據該所有人的 授權而製造的
同一產品有所區別; 及
(iii) 該特許不可轉讓, 但如與根據該特許享有的 有關專利的 使用權的 企業或 商譽的 有關部分一同轉讓,
則屬例外; 及
(c) 署長在 顧及香港在 根據第72B(1)條宣布的 極度緊急期間內的 公共衞生需要後認為合適的 任何其他條款或 條件。
(2) 進口強制性特許屬非專用的 特許。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