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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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2E

向專利的所有人支付報酬

(1) 如已就製造及出口專利藥劑製品至香港而按照有關文書或 法例向在 出口成員地批予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支付報酬,
則無需就關乎該製品的 進口強制 性特許向在 香港批予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支付報酬。

(2) 如在 香港批予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證明並令署長信納, 在 出口成員地批予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未有就製造及出口專利藥劑製品至香港而按照有關文 書或 法例獲支付報酬, 且已在 出口成員地用盡追討該報酬的
所有法律補救而不果, 則政府須就關乎該製品的 進口強制性特許, 向首述的 人支付報酬, 該報酬的 款額為─

   (a)  (除法院因應根據第72J(2)條提出的 申請而作出的 命令另有規定外)署長與在 香港批予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所議定的
        款額; 或

   (b)  法院因應根據第72J(1)或 (2)條提出的 申請而釐定的 款額。

(3) 署長在 就報酬的 款額達成協議之前, 須考慮知識產權署署長就有關報酬表達的 任何意見。

(4) 根據第(2)(a)款議定的 須就某項專利或 (如有關專利藥劑製品所關乎的 專利多於一項的 話)所有專利支付的 報酬的
總款額, 不得超逾有關進 口強制性特許持有人須就該製品向在 有關出口成員地的 該製品的 賣家支付的 總買價的 4%。

(5) 凡有關專利藥劑製品所關乎的 專利多於一項, 則根據第(2)(a)款議定的 報酬的 總款額, 須平均分配予所有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

(6)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藉在 憲報刊登的 公告, 更改第(4)款指明的 百分率。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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