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專利條例 - SECT 72F

批予進口強制性特許及議定的報酬等的通知及公告

(1) 署長在 根據第72C條批予任何進口強制性特許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

   (a)  向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給予關於已批予該特許一事及該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的 書面通知; 及

   (b)  於官方公報刊登關於已批予該特許一事及該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的 公告。

(2) 署長─

   (a)  在 與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根據第72E(2)(a)條議定報酬的 款額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於官方公報刊登公告,
        述明─

        (i)    他與在 公告內被指名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如此議定的 報酬的 款額, 以及(如適用的 話)報酬的
               款額根據第72E(5)條分配的 情況; 及

        (ii)   任何其他有權就須根據第72E(2)條支付的 報酬提出申索的 人, 可根據第72J(2)條向法院提出申請; 或

   (b)  在 信納他與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未能就須根據第72E(2)條支付的 報酬的 款額達成協議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於官方公報刊登公告, 述 明─

        (i)    他與在 公告內被指名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未能就報酬的 款額達成協議此項事實; 及

        (ii)   任何其他有權就須根據該條支付的 報酬提出申索的 人, 可根據第72J(2)條向法院提出申請。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