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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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2F
批予進口強制性特許及議定的報酬等的通知及公告
(1) 署長在 根據第72C條批予任何進口強制性特許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
(a) 向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給予關於已批予該特許一事及該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的 書面通知; 及
(b) 於官方公報刊登關於已批予該特許一事及該特許的 條款及條件的 公告。
(2) 署長─
(a) 在 與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根據第72E(2)(a)條議定報酬的 款額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於官方公報刊登公告,
述明─
(i) 他與在 公告內被指名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如此議定的 報酬的 款額, 以及(如適用的 話)報酬的
款額根據第72E(5)條分配的 情況; 及
(ii) 任何其他有權就須根據第72E(2)條支付的 報酬提出申索的 人, 可根據第72J(2)條向法院提出申請; 或
(b) 在 信納他與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未能就須根據第72E(2)條支付的 報酬的 款額達成協議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於官方公報刊登公告, 述 明─
(i) 他與在 公告內被指名的 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未能就報酬的 款額達成協議此項事實; 及
(ii) 任何其他有權就須根據該條支付的 報酬提出申索的 人, 可根據第72J(2)條向法院提出申請。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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