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進口強制性特許 (1) 署長如信納根據第72C條施加的 某進口強制性特許的 任何條款或 條件遭違反, 可藉向有關進口強制性特許持有人給予書面通知, 終止該特許。 (2) 署長在 根據第(1)款終止進口強制性特許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快─ (a) 就已終止特許一事, 向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給予書面通知; 及 (b) 於官方公報刊登該項終止的 公告。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