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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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 - SECT 72M
批予專利藥劑製品的出口強制性特許
在 符合以下條件的 情況下, 署長可在 他施加的 條款及條件的 規限下, 向申請人批予在 有關專利下的
出口強制性特許, 讓該申請人製造及出售專利藥劑製品, 以供出口至合資 格進口成員地─
(a) 署長信納第72L條的 所有規定已獲符合;
(b) 署長在 考慮依據第72L(3)條取得的 任何資料後, 信納該申請人申請根據該特許製造及出售以供出口的 製品的
數量沒有超逾在 第 72L(2)(b)(ii)(A)條所提述的 通知內述明的 數量; 及
(c) 署長信納該申請是應第72L(2)(b)(i)條所提述的 由合資格進口成員地提出的 要求而提出的 。
(第IXB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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